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10年11月12日,因厦蓉高速公路建设需要,桂阳县国土资源局、桂阳县某镇某村某村民小组、桂阳县厦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签订了《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约定征收该村民小组位于某处的水田和旱田,按照水田34 680元/亩,旱土23 375元/亩的标准,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为209 366.9元。
时任该镇该村村支书的周某协助政府部门,组织该村民核实被征地的面积及类型,制作上报征收土地补偿款分配到户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周某在制作明细表时发现,《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征地补偿款比实际征收的土地补偿款多了27 884.1元。为了达到占有这笔征地补偿款的目的,周某在制作户明细表时,采用只列明征地补偿金额,不列明征地补偿类型及面积的方式,将这笔征地款与其自家被征收的水田补偿款一起列入自己及配偶名下。在征地补偿款下拨分配时,周某将这笔27 884.1元的征地补偿款占为己有。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身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方法,骗取国有财物27 884.1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结合桂阳县司法局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法院判决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周某的犯罪所得27 884.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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