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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虚报财产,法院罚款警示

发布时间:2021-07-21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罗小清 陈珊)“肖某,本院在执行钱某某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你虚假报告财务情况,现在对你罚款1000元,并限期交纳,听清楚没有?”。近日,因肖某虚假报告财产,南溪区法院执行法官当场向肖某宣读了《罚款决定书》,肖某当场表示不申请复议,并按照要求立即缴纳罚款1000元。

  钱某某申请执行肖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南溪区法院2015年判决肖某支付钱某某装修工程款40余万元,但肖某一直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后,肖某一直拒绝向法院提供准确的地址,称自己在外地“跑生意”,没有固定住所,导致法院一直无法找到肖某,向其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也多次被退回。最近因查询到肖某在外地有房产后,该案进入恢复执行程序,但肖某故伎重演,与执行法官玩起“躲猫猫”,向法院虚假报告财产情况,浪费了大量的司法成本,使得司法公信力受到挑衅。执行法官识破其逃避执行伎俩后,将其通知到庭,对其进行了口头训诫并以“预处罚告知”的形式向其说明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将受到司法拘留的法律后果。近日,肖某名下房产经过法院司法拍卖正式成交,法院通知肖某到庭确认拍卖款分配事宜时,肖某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执行。鉴于肖某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执行法官遂决定对肖某罚款1000元予以警示。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财产报告制度,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制度。被执行人应当重视并认真如实申报,切不可随意或者虚假报告。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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